央广网澳门6月17日消息(记者毛强)澳门治安警察局昨天发布消息,决定从2014年07月01日起,再次调整有关持中国大陆护照过境澳门的规管措施。 新措施规定,对于持中国大陆护照过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客,首次入境时给予的逗留许可,将由七天缩短至五天;若违反过境规定没有前往目的地,而且于六十天内第二次入境,获得的逗留许可由两天缩短至一天;如果再违反过境规定,且于六十天内第三次入境,将会被拒絶入境,并于六十天以后方允许再入境。 澳门治安警察局曾于2008年08月01日对过境措施作出调整,将当时首次入境给予的逗留期,由十四天减至七天,而第二次入境的逗留期则由七天减至两天,并在三十天以后方允许再次入境。
本文信息来自互联网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本网未验证,不代表本网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。 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及时与本网联系
|